校属各部门:
《衡阳师范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规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衡阳师范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规定
衡阳师范学院
2018年4月26日
附件:
衡阳师范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加强教学建设和管理,对教学主要环节实行有效的实时、动态监控,确保教学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是根据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对教学建设、教学过程、教学效果进行规划、检查、评价、反馈和改进,实现对教学全过程、全环节、全方位的质量保证,促进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第三条 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教学为中心,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依据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促使学生全面发展,打造人才培养特色;树立育人为本,质量第一的理念,实行全程监控,全员监控,全要素监控,努力提高教学质量;遵循教育规律,建立健全科学的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机制和评价体系,推进三级管理。
第四条 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教学建设,改善教学条件,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保障;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质量标准和评价标准,为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提供依据;研究教学中的新事物、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指导;促进和激励教师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为提升教学质量提供动力;完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与监控体系,为教学质量监控提供科学方法。
第二章 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是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主管教学的副校长负责全校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每学期定期专题研究教学工作;学校每两年召开一次全校教学工作会议。
第六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的指导机构,负责审议有关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的规定,审定有关教学质量监控评价结果。
第七条 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具体负责教学质量监控、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的安排、组织工作,协调和考核全校各部门、二级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是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订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安排和实施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根据监控和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
第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履行教学质量保障工作。配合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教务处做好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
第十条 二级学院具体实施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根据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的要求,制订本院的实施方案,负责对本院教师教学质量、学生学习质量、教学管理质量的监控和自评,对本院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与建设措施,并将评价结果及时报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校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教务处等部门开展教学工作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各系(部)是组织教学活动和实施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基层组织,负责执行并落实本院的质量监控与评价实施方案、建设方案和整改措施,负责对本系(部)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并按学校和学院的要求做好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第三章 教学建设保障
第十二条 教学建设包括教学设施、教学资源、教师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学校在教学建设中负主要责任,二级学院应根据学校整体部署加强本院教学建设。
第十三条 教学设施建设
1.二级学院每年根据教学需要和发展规划,提出本院教学设施建设计划,并报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
2.规划建设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等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按照部门职责统筹规划,充分征求二级学院及教学管理部门意见,做好相关建设工作,确保教学设施、教学仪器设备等满足教学需要。
3.教务处、资产管理处、规划建设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实验室、实践基地建设,确保实践教学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教学资源建设
1.教务处统筹教学资源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图书馆、信息与网络中心、国际交流处等部门充分听取二级学院意见,努力改善教学条件,满足各专业对教学资源的需要。
2.上述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做好与社会、国内外高校资源共享工作。
第十五条 教师队伍建设
1.二级学院根据教学需要和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提出本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按人事处的要求做好人才引进工作。
2.人事处负责统筹规划,根据《教师法》有关规定,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确保教师队伍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满足教学对高水平教师的需要。
3.学校和二级学院要把好教师资格关,人事处、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共同做好教师准入、教育、培训、考核和奖惩激励工作。
4. 教师发展中心要重点面向新入职教师和青年教师,有计划地开展教师培训、教学研究与指导等,着力提高教师专业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教师队伍。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
1.专业设置要符合社会需要,与学校定位相适应,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要求。二级学院申办新专业应充分论证,由教务处统筹,报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并经校长办公会同意。
2.二级学院要制订本院各专业建设发展规划,促使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社会需求,并逐步形成专业特色。
3.学校、二级学院要加强专业基础条件建设,满足人才培养需要。
4.学校要适时根据需要,做好专业结构调整及优化工作。
5.教务处及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评估、专业综合评价和专业认证。
第十七条 课程建设
1.二级学院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科学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科学设置课程。
2.教务处负责制订课程建设规划、评估办法,科学、准确地评价课程建设质量,全面提升课程建设质量,为部分课程实现省级精品课程、国家级精品课程目标奠定基础。
3.教务处及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要全程监控,尤其重视重点课程、优质课程、校选课程、网络课程的建设。
第十八条 教材建设
1.二级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教材。
2.二级学院选用教材必须征求系(部)任课教师的意见,充分论证,公开透明,确保质量。
3.学校应鼓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应指导教师自编教材,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保证质量。
第四章 教学过程监控
第十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监控
1.二级学院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考虑同行专家、用人单位的意见,科学制订本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为培养高质量的专业人才提供保障。
2.教务处统筹管理培养方案制订工作,人才培养方案须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3.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如需调整,须由系(部)提出,二级学院研究同意,报教务处和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
4.教务处及教学质量监控中心不定期地对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质量标准监控
1.教务处负责,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参与制订和完善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2.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须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
3.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依据,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开展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教学大纲的监控
1.二级学院应组织各系(部)研究制订教学大纲,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活动。无教学大纲的,不得向学生开课。
2.在组织教学活动过程中,因社会需求或课程改革确需调整的,以系(部、实验中心或实验室)为单位,利用寒暑假时间集体研制,经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后执行。未经审核批准的教学大纲不得启用。
第二十二条 课堂教学的监控
1.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本课程在整体课程结构中的地位和任务,认真写好教案或制作好课件,明确教学目的,注重重点、难点、关键知识的讲解方法。如有必要,各系(部)应组织集体备课或预讲演练。应按要求抓好课后辅导和作业批改,指导学生完成课程论文或有关实验。
2.课堂教学实行记录制度,由学生代表负责,客观、准确地反映课堂教学的内容和学生出勤情况。月底由学生代表将课堂教学记录汇总表报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备查。每学期结束时,二级学院应将课堂教学记录收齐装订成册备查。
3.严格执行调停课审批制度。教师因故需要调停课的,按照《衡阳师范学院调停课管理办法》执行。
4.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学生工作处应检查教师、学生到课情况并及时通报,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5.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要重视教学信息收集与反馈,组织学生教学信息员做好信息收集与反馈。
6.学校、二级学院两级教学督导应根据安排,随机听课,并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反馈信息,各二级学院负责将评价意见反馈到教师本人。
7.教务处要组织课堂教学比赛和检查,督促和鼓励教师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实践教学的监控
1.凡纳入培养方案的实践课程,均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实施计划,经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后,方可执行。
2.二级学院应当加强对专业实践教学的组织与指导,选派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的实践教学。
3.教务处和二级学院要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满足实践教学需要。
4.实践教学结束后,学生应撰写实践教学环节报告,指导教师及二级学院应对学生实践过程中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作出科学评价。学生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计入学生学籍档案。各二级学院应当对教学实践环节的组织与实施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实践教学结束后及时报送教务处。
5.二级学院应当引导学生紧贴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选择课题,鼓励学生开展技术创新、科学创新。应当结合本专业特点,明确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要求。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中心不定期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检查,并组织专家抽查评阅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6.教务处、科技处、团委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组织学生开展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的监控
1.二级学院各专业应逐步建立与完善试题库,推进教考分离制度的改革,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二级学院要进一步加强学风与考风建设,严格考试纪律,严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杜绝考试舞弊现象,发现违纪行为,及时报告,严格处理并张榜公布。
3.二级学院要坚持试卷管理和考试成绩分析制度,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加强和改进教学。
4.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学生工作处要加强对考试的巡视,并对课程考试试卷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章 教学质量评价与反馈
第二十五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由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组织学生、校级教学督导和院级教学督导共同评价。
第二十六条 年终由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组织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考核评分,并做好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牵头组织开展二级学院教学工作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与教务处联合开展专项教学评估。教学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绩效津贴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每年由招生就业处牵头组织毕业生跟踪调查,了解用人单位评价意见,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
第二十九条 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的建设,统计、分析、反馈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编制发布年度教学质量报告。
第三十条 每年由教务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实践教学效果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定期通报或适时公开有关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情况,各部门、二级学院和相关教师针对监控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向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提交情况说明、制订整改措施、认真整改,最后形成教学质量监控总结,确保教学质量监控实现闭环。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建立学院系(部)、教师及学生班级等单位或个人的数据库,作为评价单位或个人教学质量的依据。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每年开展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教师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教师有关教学比赛活动,鼓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教研水平。对在教学和教研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应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由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等部门组织每年度教师教学业务考核和业绩考核,对优秀成绩者给予表彰,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先评优、晋升职称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在教学与管理过程中,行为人渎职或失职造成教学事故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衡阳师范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规定》(院教字[2012]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