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部门:
为强化教学管理、加强教学质量监控、规范教学督导工作,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特制定《衡阳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现予以印发。
附件:衡阳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衡阳师范学院
2017年4月27日
附件:
衡阳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教学管理、加强教学质量监控、规范教学督导工作,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对全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总结推广教学工作的成功经验,推动学校教学改革深入发展。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贯彻“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管建结合,重在提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和聘任
第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由校教学督导团和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小组两级督导组织完成。
第五条 校教学督导团成员由思想政治素质好、热心教学工作、治学严谨、为人正派、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身体健康、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年龄不超过63周岁的专任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校教学督导团设团长1名,副团长2-3名,成员由各二级学院和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推荐,报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核。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小组成员由院长、党总支书记、主管教学副院长及具有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以上职称、工作认真负责、为人正派,办事公正的专任教师担任,一般为5-9人。
第六条 校教学督导团成员实行聘任制,由学校聘请,校长颁发聘书。一年一聘,可以连聘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小组成员由各学院聘任,聘期参照校教学督导团聘期执行;教学督导在受聘期内因身体等原因连续二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其聘任。
第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团直接接受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具体工作安排和管理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各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小组接受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具体工作安排和管理由各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教学督导工作职责和待遇
第八条 校教学督导团的主要职责:对全校的教学活动、教学秩序、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主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一)以督导课堂教学为切入点,深入课堂听课,开展评课活动,监督和指导教学规范的落实情况;
(二)开展常规教学巡查,配合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教务处做好教学随机抽查工作;
(三)参与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与教学管理的一些专项检查和评估工作(毕业论文和试卷检查、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检查、专业评估、课程评估等)及学校有关教学的重要工作会议;
(四)协助教务处开展年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五)指导二级学院的教研活动;
(六)围绕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深入教学一线,开展调研,每学期积极向《教学督导通讯》投稿。
第九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对本学院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重点在于指导。
(一)听课评课:对所在学院教师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进行听课检查与指导,听课后需与被听课教师交流意见,并认真作好听课记录。
(二)教学秩序督查:对所在学院日常教学秩序进行督查,并及时向教学副院长反馈信息和意见。
(三)开展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重点检查教学大纲、考试大纲、教师教案、毕业论文、试卷、实践教学等情况,发现问题,找准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做好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参与年终由教务处组织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打分,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五)开展教学督导研究工作:认真研究、总结教学管理和督导工作,由各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督促所在学院督导小组成员撰写相关文章,积极向学校《教学督导通讯》投稿。
(六)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和反馈本学院师生对教学工作、教风、学风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教学督导待遇
(一)校级教学督导团成员履行相应职责、完成规定任务后,学校给予相应的工作津贴,津贴标准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参加学校组织的专项检查和评估工作,给予一定的劳务补贴。
(二)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小组成员的工作津贴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工作安排及督导工作实效自行确定并在二次分配中解决。
第四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条 校教学督导团实行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的团长负责制,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小组实行院长领导下的组长负责制。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织各自独立运行,同时加强两级教学督导之间的联系和配合。
第十二条 教学质量监控中心为校教学督导团的工作提供条件和保障,制定《衡阳师范学院校级督导团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校教学督导工作。各二级学院制定《衡阳师范学院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小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本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实行督导记录考核制度。教学督导应做到每项工作都有案可查,每个结论都有据可依。教学督导在每次听课或督导其他教学活动时,都要认真做好记录,确保评价全面客观,有据可查;工作完成后,相关记录及时上交存档,以备查阅。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教学督导的考核工作,每学期期末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团工作会议,总结和评价督导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和布置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各二级学院定期召开督导小组工作会议,安排和总结各学院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衡阳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同期废止。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